长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长沙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指引》的通知
来源:长沙自贸临空区发布日期:2023-12-22
长科创委办发〔2023〕7号
关于印发《长沙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指引》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
为实现“三高四新”美好蓝图、践行八个“走在前、作示范”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,根据《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 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》和《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》,制定了《长沙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指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。
2023年12月7日
长沙市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指引
为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,依据《关于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 奋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》( 长发〔2023〕9号)和《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》 (长办发〔2023〕14号),制定本指引。
第一章 认定范围
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,聚焦长沙市传统产业、支柱产业、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,设立的从事研究开发、实验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创新平台。企业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,须在长沙市注册登记;非独立法人的,其依托企业须在长沙市注册登记。
第二条 企业研发中心原则上要求具备或部分具备全球化特征:是企业全球研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大部分过程,人才、仪器设备、资金等研发资源来自全球,研发成果和技术产品在全球推广。
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类别:
(一)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中心是《财富》世界 500 强企业在长沙投资设立的全球、全国或区域总部研发中心。
(二)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是央企、中国 500 强企业、民营 500 强企业、行业领军企业、知名跨国公司在长沙投资设立的总部研发中心。
(三)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是在长企业(含新引进企业)投资新建或扩建的总部研发中心。
(四)外资研发中心是由境外投资者 (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) 在长沙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、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的创新平台。
(五)保税研发中心是在自贸区长沙片区黄花综合保税区设立的,开展高新技术研发、高附加值的设计等活动的创新平台。
(六)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是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国家级创新平台、高校院所、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研发机构。
第二章 申报条件
第四条 申报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,负责人应是本领域全球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,具有 150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,其中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 40%或 80人以上;
(二)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 10000 平方米,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;
(三)建设期内投资 (包括研发和中试场所用地、房屋、设施设备、研发经费等投入,下同) 3 亿元以上;
(四)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。
第五条 申报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,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,具有 100 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,其中研究生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 40% 或 60 人以上;
(二)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 5000 平方米,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;
(三)建设期内新增投资 2 亿元以上;
(四)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。
第六条 申报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,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;
(二)加大研发设备投入,扩大研发场地规模,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,有 50 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;
(三)建设期内新增投资 4000 万元以上;
(四)建设期限不超过 3 年。
第七条 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,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,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;
(二)原则上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,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;
(三)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 200 万美元;
(四)建设期限不超过 3 年。
第八条 申报保税研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,全职研发及管理人员、固定的场所、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;
(二)开展高技术、高附加值的设计、研发等活动;
(三)建设期限不超过 3 年。
第九条 申报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研发体系,负责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,具有 30 人以上全职研发人员,国家级创新平台、高校院所、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人员 10 人以上;
(二)固定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具有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条件;
(三)建设期内,投资 2000 万元以上;
(四)建设期限不超过 3 年。
第三章 申报认定
第十条 市科技局牵头统筹,相关市直部门、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、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或各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申报认定。
(一)市科技局作为主管单位,负责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中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。
(二)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、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、各园区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,分别负责属地内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、外资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,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、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结果分别报市科技局、市商务局备案。
(三)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作为主管单位,负责保税研发中心的申报认定,认定结果报市科技局、市商务局备案。
第十一条 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中心、领军企业研发中心按市政府“一事一议”有关规定会议议定。
第十二条 扩能、外资、保税、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发中心项目的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:
(一)申报受理。主管单位编制并发布年度企业研发中心申报指南;项目建设期结束后,项目单位依据年度申报指南申报;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要件审核,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。
(二)评审认定。主管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论证,主管单位依据评审结果,经会议研究通过,按相关程序行文认定。
(三)上报备案。认定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四章 经费支持
第十三条 世界 500 强企业研发中心、领军企业研发中心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、区县(市)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议定相关事项与经费支持。
第十四条 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、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、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、外资研发中心、保税研发中心的经费支持。
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的经费支持。
第十六条 同一主体、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经费支持。
第五章 管理考核
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对奖补资金实施绩效管理,强化事后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,重点对绩效目标、预算执行、直接产出和效果等进行评价,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支持。
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对企业研发中心项目实施动态管理,对运营情况较差、绩效不明显的,取消其享受企业研发中心政策的资格。
第十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,应严格按照计划实施项目,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,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财政绩效评价,不得将财政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和研发以外的工作。
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